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

  (七)随意停放车辆;

  (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擅自设置摊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有前款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经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责任划分如下:

  (一)供水设施:进户管道第一阀门及阀门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其余以外部分由供水公司负责。

  (二)排水设施:住宅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住宅区内的化粪池由业主清掏、清运。

  (三)供气设施:由燃气部门负责,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五)供电设施:低压架空线路维修管理的分界点为用户墙外接户线与用户的接头,如无接头以穿墙套管外端200毫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由业主负责(房屋产权单位),分界点以外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由供电部门负责;配电变电站配出的低压电缆以电缆终端住宅供电柜(开关箱)内主低压刀闸负荷侧接点及低压零母线接点向负荷侧200毫米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上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分界点以下由业主(房屋产权部门)负责。

  (六)通讯设施:由通讯部门负责。
  (七)有线电视设施:由有线电视部门负责。

  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养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场地。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完工后,要及时恢复原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