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公安、工商、质监、城建、行政执法局、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四)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集贸市场、人员集聚的场所;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