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节能墙体、屋面和楼梯间的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二)高效节能门窗及其保温隔热、密闭技术和产品;
(三)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遮阳与通风设施应用技术和产品;
(七)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条 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石膏砌块和条板;
(三)非粘土类烧结砖;
(四)轻质墙板、复合保温墙板、整体式墙板;
(五)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六)其它不含粘土成份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无上述标准的,应当通过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的技术论证。
市建筑节能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推荐、限制、淘汰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在推进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组织竣工验收,影响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设计单位不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单体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