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
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全市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市场管理,主要对下列事项的管理:
(一)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活动;
(三)营业性的体育培训、技术信息咨询;
(四)有关体育的集资、赞助、募捐活动;
(五)其他营业性体育活动和经营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统一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四)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区、县(市)体育市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营业性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六条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体育市场执法人员对体育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