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作业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迁范围图;
(二)《房屋拆除通知书》;
(三)拆除企业资质;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施工合同及备案后的中标通知书;
(六)停止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手续;
(七)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委托监理的,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签;
(八)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
(九)爆破拆除作业需持相关部门批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三)《房屋拆除通知书》;
(四)《拆除作业备案书》。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说明。施工作业人员在充分理解技术说明后应在书面技术说明材料上签字。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重新审查。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技术说明;
(三)脚手架及安全防护检查验收记录;
(四)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五)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十九条 房屋拆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
(二)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三)严禁超负荷使用机具;严禁机具带故障运转;
(四)在拆除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拆除作业现场必须设专门安全员进行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
(六)其它拆除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