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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四章 人才引进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在高新区工作和从事技术创新、学术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在高新区内创办、领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任职,对其中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按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评定、审核和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职工享有劳动、休息休假、技能培训、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发生劳动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的企业和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和经费。

第五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应当服从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高新区负责、协助实施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由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统一规划和设置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新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推行国家和地方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化指标体系,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应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企业与项目不得进入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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