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5年7月12日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及其所属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园区。
高新区应当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自主创新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产出和贸易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成为集产学研相结合、技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发展特定区域。
第四条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职权,对高新区内的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在高新区内从事创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发展高新技术的重点,并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设立各类服务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