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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2005修正)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的土地依法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自治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自治旗依法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并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保护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自治旗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旗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乡(镇)设置的土地管理站,是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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