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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
(渝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5年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建市〔2005〕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82号)要求,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我市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统计数据反映,截至2006年1月4日,我市已累计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314185.58万元,清偿率为81.48%,全国平均清偿率为89.63%;我市已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150553万元,清偿率为92.57%,全国平均水平为94.74%。
  2005年12月13日,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成绩,加大力度,确保2006年春节前基本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任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完成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严格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住春节前有限时间加强督促检查,按照项目清单(见附件1),对尚未解决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项摸清情况,落实政府项目还款资金,按项目制定还款计划(见附件2),并将还款计划和还款落实情况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市清欠办。
  (二)对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政府拖欠工程款案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已通过协商解决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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