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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2)三级医院住院预算增量比例比二级医院高2.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为零。
  2.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促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不同区域的预算增量在上述增量比例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调整
  (1)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B2类地区(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上浮2个百分点;
  (2)医疗资源相对过剩的A2类地区(黄浦、静安、卢湾)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下浮2个百分点;
  (3)医疗资源相对平衡的A1类地区(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和B1类地区(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以及C类地区(崇明)的一、二级医院,增量比例不调整。
  3.适当提高门诊大病预算增量比例。其他医疗项目预算增量比例为8.5%,其中三级医院为10%。
  四、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办法
  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实行按月预付、分类缓付、通报公示和年终清算的办法。
  ㈠按月预付
  各定点医院年度预算经费指标按12个月均摊为月度预算指标。
  1.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未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但预付金额不超过医院申报费用的110%。
  2.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超预算部分全额预留。
  ㈡分类缓付
  对于上述按照月度指标数预付的费用,继续实行分类缓付办法并予以完善:
  1.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4%以上,但低于7%的,当月预付费用最高按75%的比例拨付,其余预付费用暂缓支付;
  2.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7%以上,但低于10%的,当月预付费用最高按50%的比例拨付,其余预付费用暂缓支付;
  3.定点医院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预算指标10%以上的,当月预付费用全额缓付。
  ㈢通报公示
  1.完善按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进行定点医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费用增长快、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组织开展医保监督检查。
  2.建立病种费用公示制度。对于试行按病种付费的试点病种、实行医保约定服务项目的部分病种,实行病种费用及次均费用情况公示。
  ㈣年终清算
  年终进行考核分担清算,考核扣减和医院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05年清算水平。
  1.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次均费用高于年初下达指标的,高于部分按比例考核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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