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