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22号 2005年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