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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年度计划草案先行初步审查,并可以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有关专家学者等。
  第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年度计划草案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主要发展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四)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
  第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五年规划草案、长远规划草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上半年的执行情况;在五年规划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规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主要预期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计划、五年规划执行中遇到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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