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
(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或者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以及长远规划。
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年度计划草案连同下列材料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一)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二)上一年度自治区计划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本年度自治区上报国家争取投资的主要项目;
(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大局的新建项目及说明材料;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