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个体经济发展。
1.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到当地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登记注册: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3.在有形市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经营场所文件,可以视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证明。
(八)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国内企业的兼并、重组。
制定并实施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规程,为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已经设立的内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九)简化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申请延期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后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财产转移协议。
(十)吸引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简化外国(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外国(地区)企业需经审批部门批准方可登记注册办事(代表)机构外,其他外国(地区)企业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十一)简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的核定应与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1年的有效期限;不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驻在期限以企业申请期限为据予以核定。
2.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3.中国公民(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
4.申请雇员登记不再提交雇员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十二)实行网上登记“全程代办”服务。
1.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的全程办事代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2.工商所的登记注册服务平台设置自助式电子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电子计算机合成登记注册文本及表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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