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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一)完善信息交流机制,拓展服务范围。
  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后,应主动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明示本部门办理事项所需时间、程序等规定,并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当场核准制。
  申请人申请名称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在2个小时内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三)保护名称权,维护商业信誉。
  1.制定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全行业保护制度,维护其商业信誉。
  2.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其完整的英文商号作为商号。
  (四)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在2个小时内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五)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以企业的全部净资产作价,改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其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可以股权出资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依据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乡、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
  2.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3.在农村地区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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