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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
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已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市工商局 2006年1月)


  为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优化本市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登记程序,核定登记事项
  (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时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交审批部门批准的法定前置审批文件。
  (二)依法审查企业章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企业章程,企业章程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章程或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核定其经营范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继续适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对其申请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具体核定。
  (四)依法履行验资程序。
  企业设立登记、变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登记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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