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对符合档案进馆要求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勘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
6、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7、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8、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0、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4、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5、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建委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全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动态建设和管理。杭州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动态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杭州市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的专业管线档案时,应凭单位有效的利用手续。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或其他专业管线时,一律免费查询和利用。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各种非本单位产生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工程建设的有效材料,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密级划分,根据地下管线档案的密级,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根据地下管线档案局部管位和局部范围利用的原则,开展利用工作,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