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3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刘学军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遗撒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加强湖泊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六条 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七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有关扬尘污染的排污申报登记,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