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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

  (三)凡需使用外文的,一般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体字;

  (五)错别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应当进行培训。

  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部门或单位在招聘、录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

  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规范汉字培训。

  第十九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政府对普及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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