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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西安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市政、民政、人事、商贸、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旅游、金融、电信、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本部门或本系统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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