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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8月19日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和肉品销售、加工、使用、贮存和运输的经营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屠宰是指牛、羊、猪、鸡等经营性屠宰;肉品是指屠宰畜禽的胴体、脏器及其分割产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鼓励在市区设立肉品零售经营场所,实行肉品分割、包装销售。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七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畜禽屠宰厂(场)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畜禽屠宰应在依法设立的畜禽屠宰厂(场)进行。
  第九条 批准设置的畜禽屠宰厂(场),由市人民政府核发《屠宰经营许可证》后发放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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