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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本规定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规定代收并存入专户。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在办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时将所代收和垫付的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办理维修资金代管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牧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代管和监督使用手续。
  第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可由牧业管理企业或者维修管理单位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归还。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害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1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业主续筹。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凭合同办理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手续;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经需维修部位或者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经全体业主审议通过后组织施工单位维修;
  (四)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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