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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范围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息烽县、开阳县、修文县的维修资金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计的银行专户,按栋设帐、核算到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商品记录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
  (一)房屋出售时,购房人应当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以下规定缴交维修资金:
  1、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2%缴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
  (二)专款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牧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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