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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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