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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有生态公益林的区(市)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并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管护专业队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制止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清除可能的火灾隐患,做好病虫害预防工作;对发生严重的病虫害、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乱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监控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补偿性支出,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管理支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所必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区(市)财政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标准按照生态公益林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补偿基金标准执行;市级和区(市)级生态公益林根据本级财力实际状况参照国家补偿基金的标准给予补助,并随中央补偿基金标准的调整、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各级财政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定获得补助性支出的人员数,补助性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公共管理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实际需要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帐,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区(市)级财政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报帐制等方式拨付补助性支出,也可以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助性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对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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