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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8日)修正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经2005年11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6日

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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