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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失效]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除第(四)项外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三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属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以及本条第二款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三)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当事人;

  (四)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五)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权属变动法律文书(件)记载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 产籍资料与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产籍资料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房屋测绘成果;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图、表、册、档;

  (四)其他登记资料。

  登记机构应当永久保存产籍资料,保证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籍资料档案查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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