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1、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
2、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区县招标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归口市建委管理。
3、第十五条修改为: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4、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5、删除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五)《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
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
1、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删除第十三条。
(七)《
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
第七条 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八)《
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1号)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九)《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