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44号)
(二)《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三)《
南京市信访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
二、市政府决定对《
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删除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
(二)《
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1、第十四条修改为: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单位应当具备船舶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
2、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
南京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1号)
1、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搬运装卸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要求。
2、删除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