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方面,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被授予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医疗卫生、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作项目,在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
(四)在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一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组织:
(一)与在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
(二)向在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提供、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国际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最高科学技术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该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额不超过70项(其中,技术发明奖项和特等奖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具有申报和推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