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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2005年5月9日

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适用本办法。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及产业集群。

  第五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按照国家、省规定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中小企业罚款。对违反规定收费、摊派和罚款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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