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四)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六)宗教界人士应当学习民族区域自治和宗教事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实行责任制。
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验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五)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六)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大众传播媒介,文艺演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等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五条 经济、贸易、工商、税务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