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宗教界人士。
第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