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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西安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城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调设备,是指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室外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范围内以及其他区域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影响交通畅通。
  第六条 临街安装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安装的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道的地面或台阶上安装空调设备。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装空调设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向外环境排放热量、冷凝水和噪声,应当尽可能避免妨碍相邻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筑物的外墙面上。
  第九条 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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