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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本单位每一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计算。本单位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四)胚胎移植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费用;

  (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市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从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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