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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治安管理,维护客运治安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治安管理。

  前款所称客运,是指经依法许可,利用机动车按规定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客运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范围内的客运治安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行政、城市管理、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客运治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车流量较大的客运场(站)设置派出机构,维护客运场(站)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客运治安事件。客运场(站)应当按规定协助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实行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制度。

  始发站或者终点站位于本市的定线客运汽车和其他经本市依法许可从事客运的机动车辆,经营者须在取得经营资格后10日内持营运手续、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客运治安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向备案人出具登记备案凭证。

  第六条 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运营车辆、从业人员机动车客运治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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