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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七)  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资源、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专人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提高全民自觉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识。

  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水土保持知识教育。各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增加水土保持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一条 禁区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陂地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滥砍滥伐。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保护范围内倾倒各种建筑废料、废渣(土)。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带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一)  江河、湖泊、水库、干渠保护范围内;

  (二)  铁路、公路隧洞洞口用地范围内的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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