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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谁负责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荒、破坏植被、挖砂、取土、开山采石、乱堆乱倒筑渣(土)等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对破坏水土保持资源、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例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或内水土保持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审批相应级别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三)  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

  (六)  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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