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和备案原则)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