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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7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以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和备案原则)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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