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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关于《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并为省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作好储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实体。
  第四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科研机构、大学园区与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解决企业自身生产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新产品,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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