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税收支持。市中小企业局应积极推荐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试点范围。税务部门对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办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并对新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至两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人行珠海中心支行应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以及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办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由担保机构推荐并提供担保、具有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优秀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五)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在全市中小企业中应该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资信等级。逐步引入独立、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专业资信评估,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同时,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依照《
担保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信用担保机构要实行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但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三)信用担保机构注册登记(或变更),需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