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八十米。
(二)国道五十米。
(三)省道三十米。
(四)县道二十米。
(五)乡道十米。
以上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
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设计、施工、维护等依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
(二)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三)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四)县道不少于十米。
(五)乡道不少于五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经依法确定并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知会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
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二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
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
填土、挖土应当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或者挡土墙(护坡),排水不得损坏公路。填土标高应当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设置独立排水系统或者分隔墙带,不得填埋公路排水沟或者将水排入公路。
第二十八条 公路沿线的城镇和管理区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不得沿公路进行布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公路穿越村镇的,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处于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
第三节 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在公路的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周围200米、小型桥(涵)周围各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属于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