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公路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公路路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标志,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公路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一节 行政管理事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七)在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八)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即在公路上开设路口)。
(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的。
(十)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本条第五、第八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