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公路局作为市公路管理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本规定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规定所指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交通、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和公路有交叉重叠的,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权举报任何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办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办理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维护公路施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