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我市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任务的紧急通知


  二、强化措施,迅速实施关闭行动。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是国务院依法作出的重要决定,并已经国家有关专门机关公告。完成国家下达的关闭矿井任务,是我市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方面。目前,全市29个有煤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中只有彭水县、秀山县、綦江县、巫山县、北碚区、城口县6个区县(自治县)政府全部下达了关闭决定,必须迅速实施。还有23个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没有下达关闭决定,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贯彻。各地要按照渝办发〔2005〕247号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迅速实施关闭行动,按照任务目标逐个落实关闭。对国务院和市政府确定关闭的这批煤矿,要尽快启动关闭程序,限定时间依法关闭。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停止审批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一切手续,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采取暗查、抽查、普查等方式,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防止以技改、改扩建等为名拖延关闭。达不到关井标准的要严格“补课”,保证关闭煤矿关严关死,不留后患,防止死灰复燃。

  三、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执法主体必须联合行动,打好攻坚战。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是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确保本地区关闭任务的全面完成。实施关闭工作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思想,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关闭程序。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对公职人员非法参与煤矿经营牟利,充当“保护伞”的,要严厉查处。为确保关闭任务的完成,从即日起,由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重庆煤监局等部门参加,对关闭工作滞后的区县(自治县、市)实施重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市监察局会同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我市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