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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事先将调整、变更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六条 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或表决通过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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