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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予以公告。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公告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厦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个别调整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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