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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2日)修正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5年3月3日市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部份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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