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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自治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法院、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拟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以及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序,按照《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照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自治旗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自治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自治旗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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